《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此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之例外。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无需续订劳动合同,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延长,属于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这与正常用工情形下法律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完全不同。 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