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7388604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知识锟斤拷权锟斤拷锟斤拷锟狡讹拷->专锟斤拷权锟斤拷锟斤拷
  专锟斤拷权锟斤拷锟斤拷
 
海淀法院集中宣判一批侵犯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2-11-14 9:10:43    

中国法院网讯 (薛瑾 付玉) 7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魏建峰诉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北太平庄商城、北京利而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以及北京凯普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普林公司)诉被告朱晓鹏、陈晓华、王仲明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三案。

  原告魏建峰诉称,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无扇叶风扇开关支架”、“无扇叶风扇电机固定外圈零件”、“无扇叶风扇同步电机固定板”、“无扇叶风扇旋转盘零件”、“无扇叶风扇机壳零件”,但后发现国美北太商城销售利而浦公司制造并向他销售的福玛特无叶风扇,该风扇的相关零件与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完全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北太平庄商城辩称,公司已经停止销售涉案福玛特无叶风扇。利而浦公司则认为,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系由武义德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负责制造;涉案产品系实施其公司享有权利的专利号为ZL20103 0275604.X的外观设计专利;魏建峰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为风扇零部件,而涉案产品所实施的专利为风扇整体,本身包含了风扇所有的零部件,两者外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

  凯普林公司诉称,三位被告曾经均在公司工作。在公司成立相关研发项目组中,三人均参与研发。后三人以个人名义共同申请了三个专利“一种用可插拔光纤连接头输出的半导体激光耦合封装结构”、“一种将两束不同波长的半导体激光耦合到单一光纤的结构”、“一种多路半导体激光耦合入单根光纤的激光模块”。故凯普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应当归凯普林公司所有。

  陈晓华目前仍担任凯普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认可凯普林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而朱晓鹏与王仲明已经离开公司,二人辩称,陈晓华意图以公司名义非法占有专利,三被告作为公司主要股东,共同申请涉案专利的事实反应当事人对专利的权属的安排,涉案专利并非职务发明创造,陈晓华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没有做出任何创造性贡献。

  上述两批案件,魏建峰五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北太平庄商城和利而浦公司销售的福玛特无叶风扇的“开关支架”、“电机固定外圈零件”、“同步电机固定板”、“旋转盘零件”在外观上与魏建峰的专利构成相同或相似,虽然利而浦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享有权利的应辉的外观设计专利,但法院认为,应辉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为无叶风扇的整体,而非风扇的零部件,而本案原告主张的权利对象为无叶风扇的零部件,故被告利而浦公司的辩称不构成现有设计抗辩。故在四个案子中,判决被告利而浦公司承担责任,但“机壳零件”因存在较大差异,而不构成相同相似,在机壳零件的判决中,驳回了原告魏建峰的诉讼请求。

  凯普林公司三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晓鹏作为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曾经就涉案三个专利的研发过程撰写《立项报告》,且报告中的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上的技术点基本可以对应。因此认可公司曾经成立研发组研发相应的专利。王仲明辩称其是股东而非担任具体职务的工作人员,但是王仲明是否担任职务与其对公司研发技术进行指导并不矛盾。鉴于王仲明认可专利转化为的产品费用均由凯普林公司承担,且为减免申请专利费用故而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法院据此认定三项技术方案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凯普林公司享有对涉案三项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权,现该三项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已获授权,故凯普林公司为涉案三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三被告利用其在凯普林公司工作并掌握凯普林公司核心技术的便利,在未经凯普林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损害了凯普林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案分别判决支持了原告凯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此批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边江
  
[关闭当前窗口]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