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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中兴案:标准关键专利及FRAND许可——欧盟法院具有里程碑式的裁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米开拉·莫迪亚罗                             发布日期:2015-9-8 10:58:11    

标准关键专利(以下简称S E P专利)是指对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来说有至关重要的专利。至关重要意味着该专利所涵盖的标准的某些方面对该标准本身来说是强制性的,且不存在任何可替代的其他选择。因此,第三方只要遵循该标准,则肯定会侵犯SEP专利权。


S E P专利权人可以通知标准化组织该专利的存在,并承诺愿意按照公平、合理及无差别对待的条款(即FRAND条款)将SEP专利许可给第三方。


遗憾的是,实践中如何计算F R A N D专利许可费用并无有效的指南或规则。真正需要使用S E P专利技术的第三方通常会拒绝接受S E P专利权人提交的条款,且第三方经常会首先质疑SEP专利的存在。


这种冲突导致S E P专利权人启动针对第三方的法律程序,而第三方也会向法院抱怨(通常的抗辩包括专利是无效的,且/或该专利对标准来说并不是至关重要的)S E P专利权人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欧盟法院裁决的上述案件即属于上述情形。该案中,华为是SEP专利权人,被控侵权者是中兴通讯。


在该里程碑式的裁决中,欧盟法院解决的问题是:S E P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诉讼,包括采取诉前措施及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欧盟竞争法下的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欧盟法院认为,申请禁令及召回侵权产品的请求等并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前提是S E P 专利权人在起诉前已告知涉嫌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并向涉嫌侵权者提交一份包括F R A N D条款的详细的许可要约,且涉嫌侵权人并没有慎重地按照F R A N D条款拟定详细的书面反要约进行答复。


此外,欧盟法院认为损害赔偿请求等并不代表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因为上述请求不会对市场竞争者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产生直接影响。


根据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提交S E P专利申请仍然是保护相关科技研发的好办法,既可以根据F R A N D许可获得经济回报,也可以在侵权者不按照欧盟法院建议行事时强制执行SEP专利。



原标题:标准关键专利及FRAND许可——欧盟法院具有里程碑式的裁决

翻译:李钰

作者:米开拉·莫迪亚罗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总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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