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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企业莫名换人

来源: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发布日期:2013-8-18 11:29:40    

企业莫名更换主人 私刻公章法人被更名

黑龙江-牡丹江 09-28 21:14  悬赏 0  发布者:695800…… 给我留言  回答:(1)
东北网2月25日讯(记者 张强)牡丹江市一男子以谈生意为由,从某公司借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副本,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没到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刻制公章从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过户手续,将该公司变成了自己的公司,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成自己。

  糊涂法人出借企业材料惹祸端

  吴丹是牡丹江汇瑞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介绍,2010年10月初,一位叫王宏的男子要求吴丹将公司的股权卖给他。双方经过商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和企业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约定,王宏380万元收购企业资产并负责全部债务。王宏支付给吴丹150万元,并约定余下的钱款给付后,双方办理企业的过户手续。

  “之后,王宏以谈项目为由,从我这儿借走了企业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当初我寻思企业的一些材料正本和公章都在我这儿,并且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出于好心,也就把这些材料借给了他。”吴丹说,正是因为她好心借出的这些材料,给企业带来了灾难。

  私刻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工商局更名

  据事后了解,在2010年10月11日这天,王宏在吴丹不知情的情况下,刻制了公章,到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过户手续。“汇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从吴丹变为王宏。

  吴丹告诉记者,工商局在双方当事人(原、现法定代表人)没有一起到场、没有营业执照正本、没有代码证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的情况下,利用王宏提供的不真实材料(私刻的公章),为王宏办理了企业过户手续。“2010年10月14日,王宏以‘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丢失’的理由办理企业过户手续,工商局竟在没有核实的前提下,给王宏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事后的10月19日在媒体上做了丢失声明。”吴丹气愤地说,只有丢失声明刊登之后,工商局才能给办理手续,否则还刊登它有什么用呢?

  2010年10月20日,吴丹向牡丹江市公安局举报了王宏私刻公章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传唤,王宏承认了在吴丹不知情、没有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的情况下刻制公章的行为。

  吴丹说,她对此要求牡丹江市工商局注销王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工商局没有答复。

  工商局:我们按程序办的

  2月23日,记者来到牡丹江市工商局,针对此事进行采访。据工商局肖副局长介绍,这件事儿他知道,工商局是按程序办的。王宏提供了办理企业过户的材料,他们就应该给予办理。“我们不是公安机关,没有审查公章真假的能力。”

  当记者询问“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姓名后,工商部门是否应该收回营业执照?”据在场的法制科孙科长讲,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惯例是应该收回原来的营业执照。

  “企业手续正本丢失,是否在刊登了丢失声明后,才能办理企业过户手续呢?”肖副局长认为,在这件事情中,吴丹和王宏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宏就已经是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丢失声明什么时候刊登,并不是主要问题。

  肖副局长表示,目前吴丹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工商局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处理此事。

  律师观点:工商局审核不严 没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此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回宝刚认为,牡丹江市工商局审核不严,事后对自己的错误不纠正,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回律师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条就规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牡丹江市工商局可以用“当初办理时没有能力判断公章真假”的理由来辩解,但当公安机关已经确认王宏属于在吴丹不知情、没有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的情况下私自刻制公章的行为,就不应该再辩解了。也就是说,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公章是假的,不体现原来法定代表人吴丹的意愿。

  回律师说,企业公章在工商局都是有备案的,至少在企业资料上可以找到,两个公章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工商局有条件对公章真假进行甄别。只要对照一下,就可以知道是真是假,但工商局没有这么做,所以工商局审核不严。

  针对丢失声明的问题,回律师认为,丢失声明必须先行刊登。在此案中,工商局已经给王宏办理了营业执照,5天后才在媒体上刊登丢失声明,这样的丢失声明已经没有意义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第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法人经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应该将营业执照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登记机关应当收缴。“也就是说,变更营业执照,工商局应该收回原来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针对牡丹江市工商局肖副局长谈到的双方股权转让的问题,回律师认为,股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表示,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疏于审查的理由。

    案件一拖就是一年,不判决,政府腐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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