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7230667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锟斤拷司锟斤拷锟缴凤拷锟斤拷
  锟斤拷司锟斤拷锟缴凤拷锟斤拷
 
股东会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法院:该会议不成立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12 11:03:09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福建某混凝土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依法判决该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会议纪要,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林某某为被告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12日,被告公司股东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巫某某、阮某某、金某某等人,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议题为讨论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问题,并形成股东会会议纪要,结论为同意选举巫某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本次会议结果经有表决权的股东55%表决通过。被告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该次股东会在没有免除林某某执行董事职务的情况下,直接选举巫某某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会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机构,股东会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被告公司在没有免除林某某执行董事职务的情况下,直接选举巫某某为新法定代表人,该股东会决议内容实质上修改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和公司章程第19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本案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章程规定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闭当前窗口]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