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离婚案件因涉及到人身关系,一般都要求原被告本人必须出庭。但如果一方因定居国外或者在国外工作等各种原因无法回国参加庭审,那离婚手续如何办理呢?下面和深圳涉外离婚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是否达成一致,办理的方式也不同。
一、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办理方式: 1、由国内一方准备好起诉立案材料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起诉状上写明双方已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
2、与此同时,在国外一方,委托国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需要向律师出具授权书,离婚意见书,这两份文件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确定开庭日期后,国外一方律师代其出庭,并向法庭出示相关文件,由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
二、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不能达成一致的办理方式: 1、由国内一方或国外一方准备好相关起诉资料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国内一方起诉的,法院受理后需要联系被告进行送达,一般来说,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根据送达情况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1)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2)传票无法送达,被告方仍杳无消息,那则需要进行公告。之后,缺席开庭、判决。
3、国外一方起诉的,先需要向律师出具授权书,离婚意见书,这两份文件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然后律师持经认证的授权书向法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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