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7466274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公司注册
|
股权转让
|
增资扩股
|
变更登记
股东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长总经理
合同制定
|
合同审查
|
合同履行
|
典型合同文本
劳动关系
|
社会保险
|
劳动仲裁
|
劳动法规
专利权保护
|
商标权保护
|
著作权保护
|
商业秘密保护
兼并与收购
|
人员安置
|
安置方案
|
破产清算
安全生产
|
财务管理
|
投融资
|
税务筹划
有限公司
|
股份公司
|
上市公司
|
其他企业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 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询
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询
[返回]
-->
遇到法律问题
姓名
我的问题
您好,请问联合体承包的责任如何承担?
以下是戈运龙律师的解答
答:由组成联合体的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工程总承包人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最高法(2018)民申2076号“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
后台管理
]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