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7222965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询
  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询
    [返回]
   -->遇到法律问题
 
姓名
我的问题 您好,请问当事人诉讼前共同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的咨询意见是否具有绝对约束力?
以下是戈运龙律师的解答
答:当事人诉讼前共同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的咨询意见,不具有绝对约束力。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的咨询意见,本质上属于专业咨询意见,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分类中的鉴定意见,咨询意见不能代替鉴定意见。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如果诉讼中当事人对咨询意见有分歧,则可以共同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咨询意见的约束,则表明当事人均认可该咨询意见的证据效力,该咨询意见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案例:甘肃高院(2019)甘民终290号“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与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